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0年5月2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59289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二) |
商借期間: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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