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許妤馨 電話: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55598@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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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龜山區山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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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50072368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50072368_ATTACH1.pdf、376735100E_1150072368_ATTACH2.PDF) |
| 主旨: | 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貴校(園)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書函辦理。 |
| 二、 |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
| 三、 |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請貴校(園)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