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條件:
1.性別不拘,具國中(含)以上學歷,口語清晰流利。
2.具有擔任警衛能力且能擔任警衛日常勤務工作者。
3.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品行端正、操守廉潔、熱心有禮貌、無不良紀錄及酗酒、嚼檳榔等不良嗜好。
4.以身心障礙人士身份應徵者,應能不影響警衛勤務,並繳驗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本校得視學校實際需求情況優先錄取。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或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含躁鬱症)者。
8.報考資料及證件虛偽造假者。
二、詳如附件(109年度警衛甄選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