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旨揭獎勵案申請表件原以本局109年3月27日桃原教字第1090004368號函發布公告,現修正申請表件各1份(如附件),各受理單位自即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請以修正申請表件受理新申請案件。
三、敬請學校及區公所承辦單位確實依照修正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學生或民眾之申請表件,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四、旨案要點(業經本府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發布)及修正後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