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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保員與學校雙方得否自行協商休息時間一 案函釋:桃園市龜山區山頂國小-桃園優質校園

公告 黃俊雄 - 最新消息 | 2020-05-22 | 人氣:5383

1、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
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
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因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尚符上開法令但書規
定,得不受限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之規範,雇
主可在工作時間內,顧及教保員健康福祉前提下,另行調
配合理休息時間。工作完成後,已屆或已逾下班時間者,
因已無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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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5桃園市教師會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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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保員與學校雙方得否自行協商休息時間勞動局函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