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 書函 |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許妤馨 電話:3322101#7575 電子信箱:10055598@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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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龜山區山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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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人字第1150120285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5100E_1150120285_ATTACH1.pdf) |
| 主旨: | 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 二、 | 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