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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桃園市龜山區山頂國小-桃園優質校園

公告 黃俊雄 - 最新消息 | 2020-11-13 | 人氣:32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許雯涵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1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4377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龜山區山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902865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376736800A_1090286503_ATTACH1.pdf、376736800A_1090286503_ATTACH2.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會銜修正發布(本府前於109年11月6日以府人力字第1090280908號函諒達),該辦法生效日期為同年月5日。
三、茲因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考試及格錄取人員刻正陸續調訓中,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因應旨揭訓練辦法修正之適用原則。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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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090286503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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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6800A_1090286503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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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736800A_1090286503_print.pdf